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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
〖发布日期:2007-06-28〗 〖来源:〗 〖作者:〗 〖字体:

  政府信息公开被公认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。2008年5月1日实施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,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政府信息公开自此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刚性约束力,并且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总结为,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,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;公众希望得到了解的信息,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,也未必愿意公开。(人民网9月12日观点《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量变到质变》)

 
  按照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,政府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。我国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要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,展现阳光、廉洁的政府形象,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,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。在当今信息社会,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、很高成本的资源,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产生很大促进作用,公开政府信息,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,是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,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。
 
 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,要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、权威性和实效性,加大公开力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,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,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交流,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,努力提高答复质量和水平。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,全面推进涉及民计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,规范信息公开目录编制,搞好服务承诺、工作规范、办事结果、监督渠道等内容的公开。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,做到项目规划、审批、核准、实施、监管等各环节公开透明。推进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公开,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要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,完善各级专栏的信息共享机制,强化公众参与功能,充分发挥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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